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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5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562號
原      告  劉功偉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被      告  朱郁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朱湘鈴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結婚,而於113年11月18日離婚,為前配偶關係。而於原告與朱湘鈴婚姻關係存續中即113年5月間,朱湘鈴突向原告提出離婚請求,原告驚覺有異,而於113年5月18日在朱湘鈴電子郵件信箱中發見朱湘鈴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被告明知朱湘鈴當時為有配偶之人,仍與朱湘鈴間傳送多則親密訊息、約會、親吻、牽手等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之行為,更開始展開交往,是被告侵害原告本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朱湘鈴與原告婚姻關係長達近12年,婚前也未曾與同性交往前例,朱湘鈴之性向為異性取向,而被告亦同為女性,聊天內容較無修飾且直接,但被告與朱湘鈴確實單純為朋友關係,並無任何不當之舉,原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其質疑合法性及真實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與朱湘鈴係於101年12月21日結婚,並於113年11月18日離婚經法院調解離婚,且被告於認識朱湘鈴時知悉朱湘鈴已婚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且經被告自認在卷(見本院卷第150頁),是就此部分事實,以認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朱湘鈴之交往行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害,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⒈原告取得被告與朱湘鈴間LINE對話紀錄(下稱系爭對話紀錄)得否做為本件之證據:
 ⑴按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在刑事訴訟程序固係採取證據排除法則,其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並認該等理論之基礎在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但在民事訴訟程序,對立之兩造係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較無前述因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且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因此就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從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必須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否定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衡諸一般社會現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為不利,當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定,如證據之取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審理對象亦僅限於夫妻雙方,兼或及於與之為相姦行為之第三人,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⑵原告提出之系爭對話紀錄為被告與朱湘鈴間之通訊內容等節(見本院卷第17至3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系爭對話紀錄之形式上真正。被告雖爭執原告取得系爭對話紀錄之合法性等詞,然經原告陳稱系爭對話紀錄係自朱湘鈴之電子郵件中所獲得,其與朱湘鈴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住且共用電腦,因朱湘鈴使用電腦期間並未登出而保持登入狀態,原告因而意外於電子信箱中查獲轉寄系爭對話紀錄之郵件等語。而查,依原告前開所陳,雖難認原告開啟點選朱湘鈴郵件之內容確有經朱湘鈴同意,就原告於本件訴訟使用該項證據之程序利益而言,原告主張被告與朱湘鈴間有妨害其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而該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故該等證據資料於此類案件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縱原告未經朱湘鈴同意,而開啟朱湘鈴電子信箱並取得系爭對話紀錄,自原告取得過程,尚未見有何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進行,侵害手段應非甚鉅,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經利益權衡後,堪認原告以上開證據作為證據方法,尚符比例原則,非不得作為本件訴訟之證據。是被告雖爭執該證據取得之合法性等詞,並不可採。
 ⒉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即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3項亦有明文。由立法意旨可知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保護者係身分法益,即身分權之保障,諸如親權、配偶權、監護權等。又婚姻生活之核心,在於夫妻雙方相互尊重,則自情感層面延伸而來,夫妻對於其日常行為舉止應具有誠實義務,亦即,於不過度箝制個人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自由下,夫妻任一方對於配偶在婚姻關係中,應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基此,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行止,絕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仍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是以,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存有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且難認無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倘情節重大,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⑵經查,核諸系爭對話紀錄如附表所示被告與朱湘鈴間於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5月1日曾為之聯繫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與朱湘鈴間所為附表所示對話紀錄,明顯有雙方戀愛情感確立、相互表白及被告與朱湘鈴相處期間有親密身體接觸等事實至為甚明,且自系爭對話紀錄內容之前後文觀察,亦已逾越一般正常友誼範疇之交往互動,實無從想像上開言詞如被告所辯「僅係朋友間聊天內容較無修飾且直接」之情形;又性取向本非以是否有與異性結婚為其絕對認定標準,縱朱湘鈴與原告結婚多年,亦非謂朱湘鈴即無可能與同性發展戀愛交往關係,此自附表所示對話紀錄朱湘鈴與被告間之對話內容即足證之;是被告前開所辯之詞,均核無可採。
 ⑶是本院依系爭對話紀錄所示被告與朱湘鈴間之交往情形,認尚非僅止於普通朋友間之正常社交範疇,確實已逾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夫妻間之親密關係遭此侵害,原告亦因而與朱湘鈴離婚而解消婚姻關係,足令原告精神上感受莫大痛苦,亦屬情節重大。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無不合
 ⒊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數額為若干?
 ⑴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次按,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金額,賠償慰藉金固為廣義賠償之性質,然究與賠償有形之損害不同,故賠償慰藉金非如賠償有形損害之有價額可以計算,因此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得由法院斟酌各種情形定其數額。復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⑵爰審酌原告係大學畢業,現為點樂有限公司代表人,每月收入約300,000元,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就職早午餐店,每月薪資約28,590元等情,業經兩造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23、113頁),及兩造所得與財產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另置於限閱卷內)。是衡諸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期間、原告所得舉證證明被告侵害配偶權之程度,佐以原告與朱湘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長達十餘年,尚非短暫,被告所為前開侵權行為對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核屬當,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27日(見本院卷第51頁)即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100,000元,及自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及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然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僅係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又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附表:
編號
被告傳送/回覆內容
朱湘鈴傳送/回覆內容
卷證出處
1
有沒有可能早上看了妳之後她們都不好看了?你怎麼知道我什麼口味,好吃的都可以試一下啊…
妳口味是不是變了?人妻也是可以?
本院卷第17頁
2
看到妳的第一眼就有答案了
我只是沒有想到,我讀女校都人喜歡,現在居然會是T的菜?
本院卷第17頁
3

那你今天要檢討嗎?
本院卷第17至18頁
我要嗎?檢討不夠了解你?
檢討你太主動,我會嚇到。
我怎樣了
牽我
好好好,不牽了不牽了…你幹嘛,心臟瞬間縮小喔 我看你也是牽的很自然
不知道,可能我沒有牽過女生,男生我就可以牽的很自然。
好,我檢討,我收斂一點,我太主動,我的錯。

4
對妳我沒有特別想要什麼,好好跟我再一起就好,如果妳還有別人,那我就不要了。
我哪裡有別人,我不是跟你說過我從來沒有過…你可以跟朋友出去我不能吃早餐?

本院卷第19至20頁
可是他喜歡妳欸…看他在那邊就不爽
他喜歡我然後?我又不喜歡他…妳都可以跟你前女友一起睡了
5

跟我在一起我不能常常陪你,你沒關係?…你會讓你的朋友知道嗎?
本院卷第20頁
還好吧,我有我自己的事要做吧…能陪我就陪我啊,不能陪我就自己想辦法…知道什麼程度,已婚這塊要想一下

6

所以你之前交往過已婚的?…那你知道我有老公你為什麼來?我不懂
本院卷第21頁
當然沒有啊…我怎麼知道,我是能控制?
所以你想清楚果你想退回朋友,我也是可以
7
我要什麼妳很清楚了,要先談好什麼細項都可以擬定討論,在我選擇妳之前我就知道你什麼情況,我自己應該要接受哪些事我很清楚,我沒想過要妳改變原有的生活或怎樣,當然,我沒有別人我就只有妳,日子給妳挑,年輕人沒在看農民曆的。
好感人唷❤️我要哭了,我就只想要這樣,讓我知道你在想什麼,這樣就好,我以為妳是不需要確定身分的人…今天那麼愛我? 



本院卷第22至23頁
8
所以你他媽到底要不要跟我在一起,我來談戀愛的,你來幹嘛的
我想你當面問我…我不會拒絕你,但是你要當面問我
本院卷第23頁
9

沒事,我幫你充電…用我的愛
本院卷第23至24頁
怎麼充…充電要怎麼充,睡覺,你說要幫我充電,那就是跟我睡覺

10
我還真的不知道我教(應為:交)到一個兒童節限定款女友…完美女友欸
我要對一個人好就是好到底
本院卷第24頁
11
剛剛抱的不夠久
車上很難抱,抱著好像真的可以充電,我也好需要
本院卷第25頁
12

我好想你…最近覺得人生要一點激情…你想的那種
本院卷第25頁
我也很想妳…真的喔!看到你就有fu…只好陪你睡一次了…不需要
我先去買好內衣…反正都要脫?
本院卷第25至26頁
13
在我的法律裡你跟別人講話曖昧就是犯法…那我現在認真跟妳說,不管曾經多喜歡,我決定不要了就是不要了,或許分手半年左右不算太久,但其實在實際分手之前的消耗就已經沒有那麼多喜歡了,所以這不是一瞬間也不是突然,心裡還有她也只是朋友的程度,她跟其他人都一樣,跟妳不一樣,妳的位置高於她。
懂、很懂、謝謝你的解釋、愛妳❤️
本院卷第26頁
14
妳越這樣我越愛妳,完蛋是不是中你全套

本院卷第28頁
15
還真想你…想啊怎麼會不想
想親我?
本院卷第29頁
16
摸給我看啊?
可以關燈嗎、開燈我無法、可能動作片的演員才行
本院卷第29頁
摸你比較爽
覺得你今天太誇張、親太多次
17
不可能我現在需要靠道具協助了吧…你想要?買給你啊,用給我看…有沒有可能是沒被開發
下次你就直接來,不要管我,不要停頓我就會認真了…硬來會不會,需要練習嗎
本院卷第33至34頁
原來喜歡這種的、早說啊…你推我我就想要啊…當然要停、不然很像強姦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