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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574號
原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義璋  
被      告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儒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登記地址在苗栗縣頭份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且本件租賃房屋亦係位在苗栗縣頭份市,有兩造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