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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延滯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郭子科  

被      告  雅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合法性有疑,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說明就原告所為請求項目爭執、不爭執之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