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被 告 雅敏興業有限公司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
定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該次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送達合法性有疑,
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
答辯狀,說明就原告所為請求項目爭執、不爭執之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