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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66號
原      告  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師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0,900元,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00萬2,30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扣除前繳1萬0,900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