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66號
原 告 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師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0,9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00萬2,30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扣除前繳1萬0,900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