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吳錦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46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