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7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羅秀環
被 告 王語蕎即浩斯工作室
趙樹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9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6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12萬5,95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語蕎即浩斯工作室於民國111年4月20日邀同被告趙樹仁為連帶
保證人,而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王語蕎即浩斯工作室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借款
期間為5年,利息依中華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67%),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繳付時,得將全部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利率改按原告當時牌告利率加碼年利率3.5%(目前合計為6.68%)計付
遲延利息,且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王語蕎即浩斯工作室未依約履行,僅攤還至113年1月,尚欠借款本金合計13萬2,45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3份、系爭契約書1份、保證書及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各1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1份、催告函2份、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已視同
自認,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負擔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