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772號
原 告 陳聖文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黃晴釩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1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部分」。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7、18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