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81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李維浚 林京緯 被 告 簡敬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前依 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 第三人(即特約商)訂購商品並辦理 分期,各繳款日、起訖日、 分期期數、剩餘金額亦載於附表二;茲因該第三人與原告間為 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證一所示之 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條, 是以, 上開被告與第三人間,依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 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 予以原告,合先敘明。 ㈡查本件被告僅繳納上開期數後即未再繳付,顯已違反 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是以,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遲延利息,前開帳款 迭經原告通知聯絡,被告亦均置之不理, 爰依 債權讓與及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分期付款申請 暨合約書、 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僅以民事聲明 異議狀陳稱 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 惟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其說;又被告經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是被告所辯究屬無據, 空言否認,自 非可採。故本件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及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 | | | | | | | | | Apple AirPods Pro 2 第二代 藍牙耳機 | | | | | | | | 【Apple】MacBook Air 13.3吋 M1晶片 8核心CPU 與 7核心GPU 8G 256G SSD | | | | | | | | Apple iPhone 13 Pro Max 128G 6.7吋智慧型手機 | | | | | | | | 【Lovita愛維他】長效緩釋型維他命B12素食錠1000mcg 60錠 | | | | | | | | 【Apple】iPhone 15 Pro 256G 6.1吋 | | | | | | | | Apple蘋果 iPhone 14 Pro Max 512G 6.7吋 5G智慧型手機 | | | | | | | | 【Apple 蘋果】iPad Air 5 10.9吋 WiFi 64G | | | | | | | | Apple iPhone 15 Pro Max 512G | | | | | | | | 【Apple】2022 iPad Pro 12.9吋 WiFi 256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lectrolux 伊萊克斯】Explore 7 主廚系列智能溫控壺-1.7L EEK7700K | | | | | | | | Apple蘋果 iPhone 14 Pro 256G - 5G智慧型手機 | | | | | | | | APPLE 蘋果 iPhone 15 Pro Max 512G - 5G智慧型手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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