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8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蕙蓁(原名鄭淳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兩造間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條款,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二、訴訟事件不屬
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2款、第6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事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花蓮縣,不在本院轄區內而不屬本院管轄,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
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調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雖原告
起訴狀載稱「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此有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46條可稽」等語,
惟遍稽原告起訴狀所檢附之證據,均無該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條款可資核對,是原告起訴之管轄要件尚有欠缺,致本院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