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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922號
原      告  沈傳誦  
            沈誦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三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即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明成  


            林顏絢美


            連戰   



            林楊麗珠


            張許雪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紀柔安律師
            王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欄關於「抵押權權利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