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96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品汝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