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子凡
相 對 人 天下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黃建勲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
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
管轄權。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貨款事件,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經銷合約書第26條存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