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高元宏  
相  對  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相  對人兼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板簡字第1753號簡易民事判決判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753號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