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進財(已歿)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其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款所明定。當事人能力為起訴程序之合法要件,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如起訴時當事人已
死亡,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依其性質
乃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
惟相對人已於114年3月4日
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是本件聲請時相對人已
死亡,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至聲請人於查明相對人之
繼承人,自得另以其
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