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黃建發
相 對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
正本及原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
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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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 52號2樓」 住同上 | 相 對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住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