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2766號
114年度板聲字第242號
原 告
被 告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即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命原告於補正通知文到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補正通知已於114年11月13日寄存於新莊福營派出所,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補正通知、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附卷可查,其訴
難認為合法,
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又原告聲請停止執行,因
本案部分已裁定駁回,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