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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翁詩媛  
代  理  人  陳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赫綵電腦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支付命令執行名義,向本院對其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50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已具狀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系爭執行事件倘繼續執行,恐難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另有明文。惟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確認之訴,現繫屬於本院114年度板司簡調字第70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執行處於114年2月26日對第三人三重正義郵局核發扣押命令,又於同年3月24日核發收取命令,准許相對人向三重正義郵局收取聲請人對三重正義郵局之存款債權新臺幣(下同)1,834元,而相對人扣除相關費用後,已自三重正義郵局領得1,584元,系爭執行事件因聲請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已執行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審認無誤。準此,系爭執行事件既已終結,即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可能,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顯無實益,亦無從准許,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