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斯徠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456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
違約金均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