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玉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8日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2,983元,及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7,2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