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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補字第 1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 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盛峻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0,1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