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涵薇(原名陳素秋)
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8,7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