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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補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帳號使用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紀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帳號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新臺幣20,80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訴之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回復原告所有之線上遊戲RO仙境傳說「aba8947rob」及「aa8947rob」帳號之使用權利,本院考量該請求是為能使用該帳號而進行遊戲,而帳號之使用權應屬一種可以評價為具有財產利益之財產權,然本件原告若獲得帳號使用權利之勝訴判決,原告就可以持續進行遊戲,但現階段無從估量原告可以進行多久的遊戲、可以因此遊戲獲得多少之利益(不論是財產或或精神上滿足之利益),故本件之訴訟標的之價額屬於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至原告另以備位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80,827元,及自起訴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因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具有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擇較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