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牟瑞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