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1775號
抗 告 人 李安立
上列
抗告人與被
抗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原裁定僅係針對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抗告人對此部分並無爭執,則請自行斟酌是否繳費,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