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241號
原 告 林怡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渼生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8,255元(含本金46,8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455.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