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34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盈晴
鄭舜鴻
上列原告與
被告駱添成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8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