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39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被 告 陳勝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而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4,2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