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4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璐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