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入起訴前之利息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2,16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7,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