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45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敏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710元。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