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4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妍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4,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