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643號
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7樓
蔡誠祐
上列原告與
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