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王智賢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5,000元(依原告114年1月2日準備狀聲明一核定為1,115,000元、聲明二核定為165萬元,合計為2,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