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70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白詩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79元,及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1,36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核定為9,34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