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730號
原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世紀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原告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係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6,500元、188,469元,以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述原告2項聲明既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照上述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應為304,969元(計算式:116,500+188,469=304,96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