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739號
原 告 簡健烽
被 告 攸麗雅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15,000元,及自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4,80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核定為5,019,80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23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9,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