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297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明毅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零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