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301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正平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0,1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