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補字第 3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66號
原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79,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