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3124號
原 告 鄭秀華
楊博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原告
起訴狀(補件)記載,原告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楊博傑、鄭秀華新臺幣(下同)21,545元、16,419元(見本院卷第91頁),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7,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