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3155號
原 告 覲業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4,79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