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317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鍾靜萱
被 告 顏洛葳
訴訟代理人 蘇芳誼
上列原告與
被告顏洛葳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0,000元,及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9,16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核定為389,16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2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