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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補字第 3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21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林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入起訴前之利息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2,717元(即本金25萬8,965元、已到期利息1萬2,795元,及加計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16日止,附表利率所示計算之利息9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
1
利息
3萬9,540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7月16日
(9/365)
15%
146元
2
利息
21萬9,425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7月16日
(9/365)
14.99%
811元
合計
9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