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3486號
原 告 翰林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61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