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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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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延滯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郭子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0,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