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雅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0,17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