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3546號
原 告 今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好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8日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620元,及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6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