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364號
賴暐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士豪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