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3667號
原 告 張世忠即興銨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26,383元(含本金192,88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3,5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