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369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施藝嫻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惠卿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7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