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3865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耀輝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